文件
宜人社办发〔2020〕156号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宜宾市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部分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部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满3个月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所需资料
1.中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宜宾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宜宾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4.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5.吸纳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不需企业提供,与教育部门数据核对获取);
6.企业对公账户。
(三)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须在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报。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申报。
2.审核。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拨付补贴。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 );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不需本人提供、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不需本人提供,与教育部门数据核对获取);
5.在非户籍地实现灵活就业的,由灵活就业地所在社区出具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及复印件(不需本人提供,通过与社保部门数据核查获取);
7.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审批流程
1.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审核。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拨付补贴。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报名参军一次奖励金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在我市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3万元/人、本科毕业生2.4万元/人、专科毕业生2万元/人、全日制高校本科在校生(含新生)1.2万元/人、全日制高校专科在校生(含新生)1万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所需资料
1.《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区县征兵办在大学生(含高校毕业生)入伍后两个月内向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入伍大学生(含高校毕业生)名单;
2.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3.发放奖励金。
四、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奖励金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对在我市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人员。获得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学员)的,奖励金分别按3万元/人、1.5万元/人、0.6万元/人、0.15万元/人、0.06万元/人标准发放。
(二)所需资料
1.立功受奖证书复印件;
2.立功受奖喜报、立功通知单复印件;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区县征兵办提出申请。
2.区县征兵办审核。
3.发放奖励金。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毕业五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持续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万元。
(二)所需资料
1.《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4);
2.身份证复印件;
3.正常持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本人提供,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核查获取);
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不需要本人提供,与教育部门数据核对获取);
6.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申报。
2.审核发放。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拨付补贴。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购房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1.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特岗计划”毕业生参照执行;
3.缴纳一年社会保险。从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已累计缴满12个月社会保险。自主创业者可以个体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在工作所在区县或签订合同单位注册所在区县(①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补贴;夫妻双方都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也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补贴。②“所在区县”包括三江新区、临港经开区,下同);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房屋所在地区县住建房管部门网上合同备案办结时间为准,且办结时间应在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之间,购买保障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政策性房屋和二手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5.不与宜宾市或购房所在区县出台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在2020年7月30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通过撤销合同备案后,在补贴期间又办理合同备案的,不在补贴范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原则上各区县住房中心不得撤销合同备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合同备案的,必须退回已发放的全部购房补贴金额,方可按程序办理;
6. 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资格认定表(附件5)。
(二)补贴标准
按照住建房管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测绘面积为准,一次性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单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所需资料
1.购房补贴资格认定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累计12个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已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用人单位加盖鲜章;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购房补贴申报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2)本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资格认定表》;
(3)购房人需提供购房所在区县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网上合同备案办结时间证明资料。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证明材料;
(4)本人银行卡。
(四)申报流程
1.资格认定。申请者携带第(三)条第1款所需资料到就业区县(或签订合同单位注册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认定审核。
2.申报。符合享受购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网上合同备案办结后携带第(三)条第2款所需资料向已购商品房所在区县的住建房管部门申领购房补贴。各区县住建房管部门办理领取购房补贴资金最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3.审核、发放。各区县住建房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审核、发放,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区县住建房管部门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按财政资金申报程序及时预安排资金拨付给住建房管部门。
(五)政策解释
上述购房补贴政策由各区县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解释。
附件:1.宜宾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宜宾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宜宾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4.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
5.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资格认定表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宾市征兵办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