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院长吴斌教授,应邀在我校三教A101学术报告厅以“官权与民权之争—《物权法》第42条”为题,为法学院师生做学术报告。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如何理解这一法条?如何理解与判定“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如何确定?该法条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这一法律规定?吴斌教授一一进行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