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全日制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对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规范全日制毕业生的签约行为,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宜宾学院全日制毕业生签约就业协议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其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二、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使用宜宾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下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无效。
三、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按固定的编号每人一式四份,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使用而造成的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者,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现行毕业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备注”栏中注明(如违约责任、工资福利,保险,英语、计算机水平、学历、学位要求,报考研究生、公务员,身体情况,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其他承诺等)。就业协议书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口头协议和承诺不予认可。
五、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校公章,以协议书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协议单位追究者,按违约处理;对因此而损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六、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研究生,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时,需附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协议终止。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报考研究生,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院将按协议执行。
七、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明确表明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3、毕业生所在系(院)加盖公章,并登记备案;
4、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纳入就业建议计划;
5、毕业生及时将签定的协议书寄(或送)到用人单位。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学院先盖章,需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方能办理)
八、签约注意事项
l、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它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2、必须遵循主体合法原则,即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毕业生在派遣时应取得毕业资格,否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责任;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向用人单位问明情况;
4、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院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5、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试用期可以1至3个月不等,通常为3个月,但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学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
6、违约责任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
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只能作为就业证明,但不作为就业派遣依据。
九、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视为生效:
1、在学院举办的双选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学院就业专用章者;用人单位单独来学院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并已加盖学院就业专用章者;毕业生利用校内外各种信息联系的用人单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并已加盖学院就业专用章者;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录用意见后,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如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盖章)或协议书在邮寄、送达过程中的协议书为生效协议;
3、由于特殊情况学院认定协议生效者。
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及时到学院学生就业中心加盖就业专用章,用人单位签章后的协议书一律寄或送学院学生就业中心,以便编制就业计划。
十一、毕业生应及时将生效的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或特快方式,邮寄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询;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者,一律按违约处理。
十二、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十三、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旦签订,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十四、对在择业过程中采取欺诈、骗取、伪造就业协议书者,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就业协议书签字、盖章截至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20日。特别强调:毕业生离校后签约的,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系(院)不再审核和盖章。
十六、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