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我院安排刘廷华、李凤军和周健宇三位教师参加2008年11月28日下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专题研讨会。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志平和副院长赵良剑主持,民一庭庭长胡勇、民二庭庭长陈西苓、民一庭副庭长杨永等领导和法官出席会议。

我院专家认为,诉中财产保全损害在本质上是侵权损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至于过错的认定,不能仅凭生效判决未支持或未全部支持诉讼请求而推定,必须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并结合案情综合认定。鉴于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当前形势下申请人滥用保全的概率远低于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概率,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认定申请人的过错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就申请人过错的证明责任而言,应该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申请人证明申请保全确有必要即可,被申请人则需要证明申请人确实存在过错。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受到因果关系和过错相抵规则的限制。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利用好复议制度或有其他过错扩大了损失,就扩大的损失而言应该自行承担。在一定程度上,法院负有审查义务,若是因为法院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导致保全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最后,在当事人均没有过错时,可以考虑案件审理情况借助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进行处理,确保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赵良剑副院长在总结时指出,与会专家的发言启发了办案思路,对办好案件有较大帮助,希望今后以更加丰富多样的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法学院的交流合作。法学院将加大智库建设力度,进一步推动转型发展,主动服务地方,为宜宾争创副中心贡献更大智慧和力量。